2009年3月12日 星期四

社工工會籌備小組新聞稿

勞委會於3月11日公告社會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生效。

意即表示於今年5月1日起,受僱於「社會團體」之工作者將全面適用勞基法。社工工會籌備小組樂見這個遲來的正義。

改善社會工作者的勞動權利一直是社工工會籌備小組的願景,而最基本的勞動條件是符合勞基法的規定。遺憾的是,社會工作者適用勞基法的道路,卻始終崎嶇不平。

民國87年7月1日勞委會公告「社會福利服務業」適用勞基法,社會工作者其時大多數適用勞基法,

但勞委會於同年的12月31日,將「公立醫院」、「公立社福機構」排除適用,另外特別公告「人民團體」不適用勞基法。
許多社會工作者受僱於「協會」的組織,其在分類上屬於「人民團體」中的「社會團體」;

因此,該次公告「公立醫院」、「公立社福機構」、「協會」瞬間不適用勞基法。

勞委會指定行業或工作者是否適用勞基法之權力,長期以來廣為勞工界所詬病。本工會小組認為勞委會掌握此權力,將讓不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基本勞動人權受到侵害;且其認定適用與否之原則隱晦不明,在諮詢及認定過程更完全缺乏基層從業人員之意見。因此,社工工會籌備小組於二月份發動了網路連署及寄出「一人一信發『勞』騷」聲明信至勞委會的活動,以表達基層社工的強烈不滿。

雖然「社會團體」如今將適用勞基法,然而,社會工作者勞動權益的完整拼圖仍然存在許多缺口:



一、公部門社工、部份宗教機構社工、學校社工仍未納入勞基法保障

如上述,包括受僱於政府機關、公立醫院的約僱、聘用人員仍然不受勞基法保障,而受僱於傳教機構和學校的社工究竟是否適用勞基法,仍是疑問。雖然受僱於政府機關及公立醫院的約僱、聘用人員的勞動條件可能略優於一般民間社福機構的社會工作者,然而因為其勞雇關係被定位為公法上的契約關係,又多以定期契約的方式僱用,所以他們一方面受到公務員服從義務的約束,另一方面僱用方式極不穩定,又無勞基法的保障。因此,社工工會籌備小組在此呼籲勞委會及相關部會,儘速公告政府機關之約僱、聘用人員及其他可能遭排除適用之社工未來也能夠在勞基法保障之下工作。



二、社會工作者組織工會的團結權嚴重受限

雖然部分社會工作者已受勞基法保障,然而每個單位的社會工作者人數少且分散,相對其聘用單位而言,勢單力薄,難以個人力量來捍衛、爭取自身的權益。為了團結社工、捍衛社工的勞動人權,社工工會籌備小組籌設社工工會的申請,卻在97年5月9日被勞委會駁回。因此,社工工會籌備小組要求勞委會能夠儘速修正工會法之中對於勞工組織工會之限制,讓全體勞動者都能夠有團結權,彰顯民主法制國家對於勞動人權之保證。



為了彰顯社會工作者勞動權益之重要性,本籌備小組將在近期內舉辦座談會以及發動其他行動,促使社會大眾重視此一議題。



最後,社工工會籌備小組期盼勞委會能夠公告一切勞雇關係適用勞基法;並且擴大社會保險的參與,強制五人以下之僱用單位需為其勞工投保勞工保險,讓所有勞動者都能夠在法令之下獲得權益保障。



新聞聯絡人

社工工會籌備小組 黃盈豪 0920-898-108

田奇峰 0920-894-756



社工工會籌備小組blog:http://swerunion.blogspot.com

社工工會籌備小組email:swer.union@gmail.com

1 則留言:

david751008 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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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很需要ㄉ~~~